香港最高贪官案的非法证据之争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雨 田
来源:2012年3月14日《法治周末》第20版
2月28日,香港政党社会民主连线(下称“社民连”)表示,廉政公署正式通知社民连副主席吴文远,已正式立案调查特首曾荫权涉收受利益案件。社民连表示,他们日前到廉署总部举报曾荫权收受多名富商利益。
在此之前,香港多家媒体都在报道,香港廉政公署决定就行政长官曾荫权收受私人款待的举报立案调查。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回应说,曾荫权早就已经表态,如果廉署与他联系,他将全力合作,以澄清公众疑问。根据香港廉政公署的惯例,在正式起诉之前不对正在调查的案件公开证实或评论。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香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察队伍都没有联系。廉政公署威名远扬,在香港办过很多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案件,陈裘大案件就是廉署的力作之一。但陈裘大案背后,还经历了一场非法证据排除的波折。
穷家小子任高官
今年67岁的陈裘大,是香港家喻户晓的人物,他有好几个身份,每个身份都很耀眼。他曾任香港政府房屋署工程师,还是著名歌手陈奕迅的父亲;2003年还被控告为香港“大贪官”,他与廉政总署打了历时5年的官司,官司一波三折。
陈裘大出身贫寒,自小在香港元朗长大,算是乡下人。他的父亲在街市上卖猪肉,在他22岁时去世。小时候他非常瘦弱,他的母亲为他取名“求大”,但“求”字后被小学老师改成“裘”。
家境贫寒、身为长子的陈裘大初中辍学后,便跟师傅学艺,当起了小伙计,吃了不少苦头。16岁时,陈裘大通过考试成为政府助理绘图员。他当时刻苦上进,不断进修,在夜校读电机课程。到25岁那年,已结婚生子的他又考取政府奖学金留学英国。
1974年,陈裘大加入香港房屋署当助理工程师,1988年升为工程师,其间还在香港一所大学读管理学文凭,又在香港大学读公共行政硕士。但他曾向廉署职员抱怨过:“13年来没有升过职,仕途停滞,甚至被下属超前,好寂寞。”自幼家贫造成了陈裘大的急功近利、不甘人下的心态,这一心态促使陈裘大变成“大贪官”。
2000年8月,廉署接到对陈裘大的举报,便开始跟踪陈裘大,陈裘大却浑然不知。2001年年初,廉署在通知房屋署署长后,在陈裘大新办公室的天花板上安装摄录机,对陈裘大进行24小时的偷拍,2001年3月至7月期间,共偷拍到900盒录像带。
根据偷拍的录像带,廉署发现陈裘大多次与行贿者会面或午饭后,返回办公室清点大笔现金,甚至连门都不关。这也成为指控陈裘大受贿的铁证。除此之外,廉署还派人跟踪调查陈裘大。
2001年8月,在廉署开展的“蜻蜓行动”中,陈裘大被拘捕。2002年3月30日,廉署起诉陈裘大,指控陈裘大在1998年3月至2001年8月间,即任职房屋署工程师期间,涉嫌贪污330万港元,控告他涉嫌17项受贿罪及行为失当罪。
2003年11月13日,陈裘大贪污受贿案开审。陈裘大被主控官形容为“大贪官”。主控官指控陈裘大在任职房屋署工程师期间,收受贿款336万港元,贿款有2万港元至150万港元不等,大小通吃。甚至还胁迫受贿公司给他49万港元作“保护费”。
在庭审中,主控官称,陈裘大看“钱”极重,也爱赌球。陈裘大被控贪污涉及的其中200多万港元余款,不知所终。身为香港房屋署工程师的陈裘大月薪高达数十万元港币,行将退休的他,届时可领得近600万港元的退休金,另外还有每月约3.5万港元的长俸。所谓高官厚禄,羡煞不少人。但廉署发现,他银行户口中只有100万港元存款,是2001年存入的;在他办公室只找到6万港元现款。
2004年1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宣判,13项控罪中有10项罪成立,陈裘大涉嫌接受贿赂罪名成立,包括协助新世界旗下佳定工程董事张定邦,取得房署一亿港元的黄大仙龙翔商场的机电工程;向上市公司耀生行及附属公司百达机电董事黄志良予以施工时的优待;协助物料供货商郭树华儿子取得政府工程师职位;更胁迫百达机电给他49万港元作“保护费”。
高等法院依据特区政府“防治贿赂条款”第201章12条判处陈裘大7年监禁,并且要求他退还多达260万港元的贿款。同时房屋署表示将按特区公务员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展开纪律聆讯,取消他550万港元的工资和退休金。陈裘大从高级官员沦为阶下囚,也成为自1973年香港英籍总警司柏葛被缉捕后,因贪污被定罪的香港最高级官员之一。
区域法院裁定廉署证据违反基本法
案件宣判后,陈裘大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陈裘大对定罪的重要证据提出异议,包括廉署在他办公室内安装摄录机,密拍到他多次与行贿人士会面以及在办公室内数收现金的场面。陈裘大质疑这些密拍资料能否呈堂作为证据。
在陈裘大案中,还有4名被告分别为沈超、洪基、余志伟及王天心,4人均为房委会认可机电工程供应商高层,廉署指控他们于1999年至2001年间,向房署人员提供贿款以及串谋其他人伪造账目。
辩方代表律师称,廉署在2002年5月拘捕余志伟的一名公司职员邓合成后,获邓同意成为廉署卧底,并暗中将公司内的文件交予廉署。廉署此举是未获搜查令而取得被告资料,侵犯市民私隐及个人通讯自由,违反基本法第30条。
香港基本法第30条规定,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2002年11月,余志伟得悉自己正被廉署调查,于是与邓合成一起约见律师寻求法律意见。邓合成按廉署要求偷录了他们的对话。
辩护律师称,偷录对话违反专业保密特权,除非廉署有足够证据证明会面内容涉及妨碍司法公正等违法行为,否则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会面应该保密。基于廉署的调查手法违反基本法第35条有关港人得到秘密法律咨询的权利,令第三被告无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亦令其他被告难以得到全面证据,辩方申请终止聆讯(辩方要求法院不再审理案件,被告无须经过审讯便可释放)。
香港基本法第35条规定,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护律师的说法得到了区域法院的认可。2005年7月6日,涉嫌贿赂陈裘大的4名房委会供应商高层,因廉署以偷录等方式取证违法,获区域法院裁定永久终止聆讯。区域法院裁定廉署偷录疑犯向律师寻求法律意见,违反基本法30条和35条,下令永久终止聆讯4名男女行贿陈裘大一案。
区域法院法官称,廉署高层明知会面时有律师在场,亦没有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照样准许下属盗录是严重失误;特别是此案已经有足够证据,盗录并非必须,廉署是滥用司法程序,故意破坏司法公正。
法官还批评廉署的搜证手法侵犯法律保密特权,公然漠视被告的权利,令审讯不能公平进行,属滥用程序,不但羞辱公众良知,亦严重打击市民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决定终止聆讯其他被告。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涂谨申也认为,廉署在陈裘大的案件中,有滥用权力的情况,指廉署不但将被告和律师之间的对话秘密录音,还将录音带作呈堂证供,是不可接受的。他说法例已保障市民寻求秘密法律咨询的权利,当局要澄清廉署是否要遵守有关法例。
但律政司表示,廉署证据收集合法,不认可区域法院就陈裘大案件终止聆讯。2005年7月,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会与廉署商讨,是否就涉嫌贿赂房署工程师陈裘大的案件进行上诉。梁爱诗表示,他们要等待处理外判律师的报告,再研究法官的判辞,与廉政公署商讨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2005年8月7日,律政司不服区域法院终止聆讯裁定,正式入禀高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高院法官推翻终止聆讯的裁决。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在入禀状中指出,区域法院下令永久终止聆讯,法官并没有考虑即使廉署侵犯专业特权,亦不等于要终止聆讯。
在香港,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香港对非法证据的处理上,仍沿用旧的普通法判例和传统。
在香港,如果获取的证据具有相关性,即具有证明案情的能力,不能因取证方法的非法性而排除这种证据。但其运用如与审判的公正性相悖,如该证据的证明价值已被事实审的偏见思想对被告人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法官可根据自由裁量权加以排除。
而检验是否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最主要和关键的标准是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沉默权以及是否严重侵犯了其他被告人人身权利、自愿陈述、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律政司援引“司法公正”请求高等法院复核,强调廉署获得陈裘大案的偷录、偷听证据不是非法证据,要求高等法院认可对陈裘大案件偷录、偷听证据,推翻区域法院永久终止聆讯的决定。
律政司称,执法部门采取一些“特殊手法”进行调查,确有必要,否则很难对付一些狡猾或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同时现行法例并无任何条文规定执法部门(如廉政公署),在何种情况下才能用偷听或窃听手段获取证据,香港有必要进行立法,制定严格守则,以免再出现类似情况。
廉署证据获高等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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