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之下,在刑事司法中定罪量刑只能依据刑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法规在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上毫无意义。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是一个完整自恰的系统,法律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在刑事司法中,除了适用刑事法外,也需要适用其他法律。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以确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以行政法填充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没有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特征,只是描述该犯罪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空白罪状有两种:一种只是笼统地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而不指明具体违反什么法律法规,另一种明确指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如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在刑法分则中,空白罪状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部分。在刑法规定空白罪状的情况下,必须结合被违反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司法中要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查明所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并予以引用。
(二)以行政法解释刑法中的概念。刑法条文中的有些概念,不是日常用语,其内涵是由专门的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确定的,刑事司法中确定这些概念的内涵时必须适用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如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对其中的“内幕信息”与“知情人员”的范围,必须根据行为当时有效的证券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内容才能确定。这些用以解释刑法中相关概念的行政法律、法规甚至规章,在刑事司法文书中,也应引用,以为相关概念的解释提供法律依据。
(三)以行政法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某项职权(职责)。职务犯罪都与被告人的职务相关,这类犯罪的构成一般都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权(职责)为前提。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等贪利型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造成的,滥用职权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行使其职权造成的,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其职责造成的。在具体案件中,为了确定被告人的职权(职责),从而认定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往往需要引用行政法律法规,甚至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以行政法确定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要认定一个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先确定执行职务行为本身合法。执行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执行职务的人应当具有一般的、抽象的职务权限;其次,职务执行者当时的行为必须在具体职务权限之内;最后,职务行为必须根据确定的有效条件与方式执行。在办理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当执行职务者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要确定其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引用相应的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
当然,作为判决直接依据的,仍然是刑法中的相应条款,而不是被引用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毕竟,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行政法律法规只具有补充和解释作用,不是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虽然在有的情况下这种补充和解释在实质上对定罪量刑起到决定性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