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申请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五)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六)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未逾三年的;
(八)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九)指导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作风严谨、品行端正;
2、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4、愿意担任指导老师,富有责任心;
5、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指导实习人员;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资格申请表》(点击下载)一份;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的说明;具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的情况说明(可在申请表内填写,也可单独附说明);
(三)如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应附决定书复印件及执行完毕的证明文书。
三、审批:
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相关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条件的,将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不符合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条件的,将电话通知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取回相关申请材料。
四、要求: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提供的文件若不在一张纸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的骑缝章。
承办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
经办人:张丽玲 82025630
黄红珍 88281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