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实习律师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注销)实习的,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于7日内报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审核登记,其中暂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实习(暂停/注销)申请表》(点击可下载)一式两份;
(二)实习律师签名的暂停/注销申请;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暂停/注销事由的证明文件(也可在实习律师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实习证原件。
三、审批:
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实习暂停/注销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暂停(注销) 四、实习延期可致电承办部门咨询办理: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实习延期申请表(点击下载)一式两份。
承办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 经办人: 张丽玲 82025630 黄红珍 8828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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