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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茂举律师 -- 一审七年有期徒刑,上诉后无罪释放
 

一审七年有期徒刑,上诉后无罪释放

 

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   郑茂举律师

 

20061018日晚,陈某、李某两人骑一辆摩托车在连平县县城逛街,当两人骑摩托车来到连平宾馆附近时,被连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谢某、民警张某等人截住,并把陈某、李某抓到派出所;在1019日凌晨,陈某、李某两人被移送到连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拘留;同年1124日陈某被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35日,连平县人民法院(2007)连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提起上诉。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本案虽然有被害人报案材料,有被害人对陈某的指认笔录,有几位在场证人指认,陈某无业并有一些难以说明来源的收入,但却没有查获到相关赃物,陈某并非现场被抓获,也没有认罪。我觉得一审法院只凭这些证据就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七年,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始终不认罪极有可能是一宗冤假错案。后来我对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研究,发现了两个问题:第一,受害人当时的报案笔录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形式一致,笔录中的讯问人、记录人与办理此案的刑警大队民警有些相同,因此,我大胆推测几宗报案笔录并非案发时的原始笔录,而是本案的办案民警事后补作的材料;第二,受害人和证人的陈述存在不合情理的疑点。因此,我马上起草了两份辩护意见分别寄给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承办法官。不久,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以(2007)河中法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已经回到了连平县法院重新审理,作为律师已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第一阶段的胜利,但连平法院在重审中又会如何判决,被告人亲属的心情却十分沉重。而我虽有一定的成就感,但却一点都不敢怠慢。我来不及等法院通知开庭就连忙同时给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寄送了两份辩护意见书。几天过后,于200759日,连平县人民法院就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第二天,连平县公安局随即作出了连公刑撤字[2007]1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了陈某涉嫌抢夺罪案件,对陈某予以当天释放。陈某从一审被判刑七年到无罪释放,前后被错误羁押204天(自20061019日至2007510日止)。

陈某冤案得以昭雪,但被错误羁押的心情却无法平静。2007522日,陈某在我的建议和帮助下又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了国家赔偿。同年625日陈某收到检察院国家赔偿金人民币17066.64元(83.66*204天)。虽然获赔金额不多,但对陈某的犯罪嫌疑却能彻底洗清。

律师感言:

连平司法机关主观臆断、错抓错捕,实在不应该,但一审判决到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再到公安撤销案件,辗转于四个司法机关,从一审七年有期徒刑到无罪释放,前后仅仅花了两个月时间,获得国家赔偿也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连平司法机关敢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和重视律师意见、神速办案的工作态度,实在令人佩服,在当今全国各地的司法界中极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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