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流程
一、办理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出现实习协议约定可调转实习的情形的;
(六)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出现上述条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出现上述条款第(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并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实习人员的调转实习只能在本市进行。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新.doc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转所原因证明文件;
(五)拟转入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具体包括: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新指导律师执业年限证明(加盖公章);
2、新指导律师指导意见;
3、新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执业证号页 +照片页+最近一年年检注册页)。
(六)实习证原件。
三、审批:
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实习人员转所申请材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转所,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四、要求:
1、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的,应自转所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律师事务所负责核对指导律师执业证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以上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
承办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
经办人: 程冰心 83020322
黄红珍 88281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