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嚣一时的“死刑保证书案”因证据不足被
关押12年的疑犯获宣告无罪 被当庭释放
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李怀亮一审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来源:2013年4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1版
本报郑州4月25日电 (记者韩芳、冀天福)今天,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被释放后的李怀亮拎着自己的包裹哽咽地对记者说:“我相信法律!”
据悉,“赵作海”案后,河南省三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99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115名被告人无罪。当天开庭的李怀亮故意杀人案,是河南省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理念审理的又一起案件。
2001年8月2日夜,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在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郭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不能证实郭小花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三是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与无罪推定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赵新河
来源:2013年4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从近年发现的刑事错案来看,基本上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主要是犯罪实施人)的认定错误,直接原因是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方面的错误,其中,过于倚重被告人供述,对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的合理怀疑没有完全排除,对非法证据没有完全排除其证据效力是关键。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也是如此。
公平公正解决各类纷争和纠纷的前提是力求发现案件真实,发现案件真实的理性原则和制度是“证据裁判原则”,即: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认定事实的证据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方面的属性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并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贯彻上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必然要求实行无罪推定。
刑事错案普遍系“疑罪从有”的产物。因此,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抛弃口供至上主义和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对于追求司法真实,预防刑事错案,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从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方面考量,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通揽全部证据,应当认定为“疑案”,理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李怀亮案一审为何宣判无罪
平顶山中院法官细说缘由
本报记者 韩 芳 冀天福
来源:2013年4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李怀亮被当庭宣判无罪后,本报记者当即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保振、李怀亮案审判长杨红卫两位法官。
问:为什么这个案件11年后才宣告被告人无罪?
答:该案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01年8月3日案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7月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04年8月3日、2006年4月11日两次作出判决,河南高院二审审理后两次撤销原判,发回我院重审。在2006年9月27日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后,由公安、检察机关对该案补充证据,后平顶山市检察院于2013年2月4日补充起诉后,建议我院恢复审理。
由于此案系过去遗留案件,既有证明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确有不同认识,致使该案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我们痛定思痛,深刻吸取教训,省高院把赵作海释放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特别是新的刑诉法颁布实施后,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强调疑罪从无,我们深刻认识到,过去那种“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错误司法理念必须摒弃。据我所知,全省法院按照省高院的部署,共对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99案重新审理,依法宣告115名长期被羁押的被告人无罪。李怀亮案是又一个案例。
可以说,对被告人李怀亮作出无罪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决心和信心。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这些司法理念,敢于坚持法治原则、守好法律底线,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问:对于该案中的“死刑保证书”你们作何解释?
答:媒体上所说的“保证书”是2004年5月17日被害人父母所写,此时叶县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理。虽然用的是平顶山中院的办公用纸,但其内容是被害人亲属请求中级法院将这个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父母请求法院“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最好判死
刑”的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退一步讲,在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依法宣判之前,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没有决定被告人刑期的权利,更不可能对被告人作出“判处死刑”的保证和承诺。
问:对李怀亮的国家赔偿等事宜,你院作何考虑?
答:因该案系一审宣判,判决还没有生效,案件有可能因上诉、抗诉而进入二审程序。待判决生效后,我们将依被告人申请依法进入赔偿程序,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问:现在被告人被宣判无罪,是否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答:如果二审维持我院判决,我们将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启动调查程序,如发现问题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决不包庇袒护。
一份具有启发意义的“疑罪从无”判决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德法
来源:2013年4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李怀亮是幸运的,他是新刑诉法“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受益者。河南法院这份富有进取勇气和充满司法智慧的无罪判决,给我们广大法律工作者带来了很多的启发和深思。
一是刑事判决必须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每一份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对所要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均得到了合理排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是应将“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有深刻的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
三是法院应当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义务主体。新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不但有利于防范侦查人员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规范刑事侦查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而且符合国际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趋势。
总之,对于李怀亮而言,迟来的公正着实不易,但这份具有标杆意义的无罪判决,对于牢固树立司法人员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公正司法、程序正当的思想,促进深刻理解和贯彻新刑诉法,培育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何尝不是我们热切盼望的一场及时雨呢?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辑录提供) |